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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总工程师翟恩地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自家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号)显示,经查,翟恩地作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金风科技股票,累计买入股(成交金额元),累计卖出股(成交金额元)。

  新疆证监局判定,翟恩地于上述六个月内买入、卖出金风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翟恩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风科技全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42.25亿元,于2007年12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72亿股,持股比例18.27%。

  翟恩地自2017年7月7日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翟恩地,58岁,现任公司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国家特聘专家,博士后进修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专业,博士毕业于日本金泽大学岩土地震工程专业,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地震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目前担任国际华人岩土工程师协会会长、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上风电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风电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协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并在北京工业大学、河海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