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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总工程师翟恩地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自家(2)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翟恩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号

  翟恩地:

  经查,你作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金风科技股票,累计买入69,400股(成交金额818,906元),累计卖出39,400股(成交金额557,116元)。

  你于上述六个月内买入、卖出金风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3月27日